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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14:13:29


李毓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李毓波缴纳罚金100000.00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存款1,555.18元,已上缴国库。本院依法终结(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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