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毓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李毓波缴纳罚金100,000.00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存款1,555.18元,已上缴国库。本院依法终结(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