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5 14:06:43
李毓波:
本院受理李毓波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自然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纳罚100,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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