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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辛庆福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09:47:13


辛庆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辛庆福缴纳罚金1000.00元” 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3)兴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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