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辛庆福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09:47:13
辛庆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辛庆福缴纳罚金1,000.00元” 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3)兴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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