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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史铿权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峻兴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12 09:44:36


鹤岗市兴安区峻兴商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史铿权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峻兴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黑040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将兴安区峻兴商场、建筑面积将兴安区峻兴商场、建筑面积444.47平方米、产权证号0000459-64、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鹤岗市鑫兴商场、使用面积864.59平方米、地号15-01-93-1)的房屋材料送至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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