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丽香与被执行人沈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06 09:36:53
沈克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香与被执行人沈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黑0405执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沈克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王丽香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申请执行费11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一月六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