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月明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8 16:54:17
李月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得你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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