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月明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30 16:53:03
李月明: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3)兴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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