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梁义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30 16:32:09
梁义: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得你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七月三十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