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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阮景春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16:23:07



阮景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阮景春缴纳罚金5,000.00元,本院于202083日在本院网站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向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阮景春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保局、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信息、车辆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阮景春在银行及网络银行的存款107.24元,该款已上缴国库;本院于2020829日将被执行人阮景春限制高消费;于20208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4)兴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阮景春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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