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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阮景春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3 16:12:47


阮景春:

本院受理阮景春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自然人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纳罚5,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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