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春雷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0 16:08:53
赵春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赵春雷罚金一案中,本院(2018)黑04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05执恢106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二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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