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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翔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8 14:32:51


高翔: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本院(2020)黑04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高翔违法所得3309.50元予以追缴,本院在2020915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向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高翔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保局、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信息、车辆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高翔在银行及网络银行有存款,本院已扣划上缴国库;本院于2020923日将被执行人高翔限制高消费。本案标的为3309.50元,已执行12.54元,未执行3296.96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20)黑0405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高翔追缴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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