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汪春洋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6 10:17:34
汪春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银行存款187.52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187.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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