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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汪春洋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3 10:14:49


汪春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冻结你银行存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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