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汪春洋罚金执行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1 10:12:31
汪春洋:
本院受理汪春洋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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