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站: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00元,责令退赔4,000.00元。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6)黑04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邱站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05执恢5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