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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广军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1 09:43:56


张广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5)兴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五,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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