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广军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14 15:45:25
张广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之二冻结扣划你公积金账户内存款31,922.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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