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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郑春宇罚金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21 15:35:46


郑春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在2020727日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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