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强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7 13:43:41
徐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名下有公积金账户,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05执恢112号执行裁定书之三,全额冻结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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