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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徐强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10:02:29


徐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徐强缴纳罚金100,000.00元,本院在2020727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向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徐强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保局、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信息、车辆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徐强在银行及网络银行的存款160.83元,该款已上缴国库;查得被执行人徐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3556.62元,因未达到公积金提取条件,本院冻结未扣划。本院于2020829日将被执行人徐强限制高消费。本案标的为100,000.00元,已执行160.83元,未执行99,839.17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7)黑04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徐强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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