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志武: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董志武缴纳罚金20,000.00元,本院在2020年7月16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6)黑040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董志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