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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郝铁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30 16:25:09


郝铁: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4)兴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查得你名下银行存款62.03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62.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00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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