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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巴笛罚金执行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31 15:54:29


巴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你罚金执行一案,本院(2016)黑04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巴笛缴纳罚金17,000.00元,本院在2020713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向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巴笛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社保局、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信息、车辆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巴笛在银行及网络银行的存款1.06元,该款已上缴国库;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社保缴纳情况,账户余额730.23元,本案标的为17,000.00元,已执行1.06元,未执行16,998.94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6)黑04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巴笛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一,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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