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焕平等十一人与姜学彦责令退赔纠纷 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8 10:07:58
姜学彦: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焕平等十一人与你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姜学彦退赔杨焕平等十一人4012.00元”本院经查控系统查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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