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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丽香与被执行人沈克杰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3 09:58:55



沈克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香与被执行人沈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黑0405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25号执行裁定书之十一,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沈克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050002579835账户内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沈克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050002579835账户内存款12792.2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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