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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兰英、周美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士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09 15:30:44


吴士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兰英、周美英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一、偿还原告周兰英、周美英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00元,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之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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