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新: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兰英、周美英与被执行人吴士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2020年9月3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0)黑0405执恢128号执行决定书,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二0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