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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不可任性 滥用权力妨害司法程序终受罚

发布时间:2020-09-25 13:33:04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用虚构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阻挠、抗拒法院执行的,终会付出应有的代价。

申请人魏某与被执行人边某和李某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至我院,该借贷纠纷立案后,为了保全两名被告人财产,我院保全查封了其名下的四户房产。

执行期间,我院拟对涉案不动产进行司法处置,案外人牛某和张某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称房产为其所有,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不动产的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结合牛某和张某提供的买卖合同以及我院向鹤岗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调取的材料等相关证据,我院认为其提出的异议不足以阻却标的物的执行,遂依法驳回了牛某和张某提出的异议请求。

在电话通知其二人到我院领取执异执行裁定书时,牛某和张某均称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到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未等执行干警说完便匆匆将电话挂掉。而后二人也并未提出复议。此种行为让执行干警对其买卖关系是否真实产生了怀疑。

基于此,我院对牛某和张某二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阻碍案件执行、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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