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安区法院执行局圆满执结一起房屋腾迁案。
被执行人郭某因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应给付申请人李某30余万元,但被执行人郭某始终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申请人李某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其名下一户房屋。
2019年10月我院对郭某房屋启动拍卖程序,一拍流拍后,申请人李某同意以一拍价格进行以物抵债。考虑到被执行人郭某生活困难,其母亲也在此房屋居住,经过协商约定郭某及其母亲在2020年4月搬走,腾退房屋交付李某。但由于今年年初疫情原因,我院暂时未向郭某下达腾迁手续,待疫情缓解,执行干警便马上出具了腾迁公告,通知郭某及相关人员,将房屋内的物品在限期内及时搬离,否则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9月18日下午5点,执行干警到达执行房屋开展腾迁工作,并现场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执行人李某,这起房屋腾迁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