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制冷科技公司签订制冷系统安装合同,但被告天津某制冷科技公司未依照合同全面履行施工义务,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返还工程款。
判决生效后,本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天津某制冷科技公司股东仇某在接到我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仇某故意转移有价值的股权财产,逃避已生效的判决义务,导致不能执行。基于此,我院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但仇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仍未履行且未提出复议,在我院奔赴天津调查时又故意躲避搜查,其行为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可是一项刑事罪名!本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却因为自己的一味逃避涉嫌刑事犯罪,在此提醒这位“老赖”,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切莫等到锒铛入狱才追悔莫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