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庆山申请执行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8 16:51:26
姜涛:
本院受理庄庆山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庄庆山给付36700.00元;(2)申请执行费45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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