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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被执行人姜涛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5 16:49:15


姜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庄庆山与被执行人姜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405民初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黑0405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之九,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姜涛在中国银行开户账号166484465239内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姜涛在中国银行开户账号166484465239内银行存款37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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