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信赢食宝肉业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国滨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信赢食宝肉业屠宰加工有限公司、王晶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之四,追加第三人王晶为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信赢食宝肉业屠宰加工有限公司对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406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