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洪柱与被执行人李永山、崔井利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7 14:39:23
崔井利:
本院受理你与申请人高洪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兴安商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271号执罚款决定书。对被罚款人崔金丽罚款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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