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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坤、张凤春申请执行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21 09:43:40


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郝坤、张凤春与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得你银行存款70318.75元,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05205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扣划你银行存款70,318.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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