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克杰: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玲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黑0405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2019年3月4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的行为,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05执108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