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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启森与被执行人秦庆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0 16:10:43


秦庆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杜启森与被执行人秦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拍卖被执行人秦庆海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159组供销楼1号楼603室,建筑面积56.14平方米(产权证号:QZ10001626)房屋一户。网询平均价委116017.67元,起拍价为81212.37元,保证金为16242.00元,加价幅度为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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