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庆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杜启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之二。一、解除本院(2015)兴安执字第323号案件中对你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15委9组供销楼1号楼603室房屋的查封;二、你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工农区15委9组供销楼1号楼603室归买受人陈淑芝所有,该房屋的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买受人陈淑芝可持本裁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本次房屋拍卖款64,970.00元,扣除执行费861.00元,申请执行人取得款项为64,10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