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启森申请执行秦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01 16:00:22
秦庆海:
本院受理杜启森申请执行秦庆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兴安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黑0405执恢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杜启森支给付欠款人民币15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申请执行费22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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