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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袁彬杰、刘爱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5 14:49:03


王德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彬杰、刘爱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王德丰给付申请执行人袁彬杰、刘爱英煤款19,000.00元,本院在2019119日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因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二0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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