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博与被执行人张传光、董志武 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06 16:34:37
董志武、张传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博与张传光、董志武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61之三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传光存款27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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