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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博与被执行人张传光、董志武 责令退赔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5 16:32:24


张传光、董志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博与被执行人张传光、董志武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7)黑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恢61之二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张传光18.5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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