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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维权周——让维权与爱同行】战“疫”特殊时期,兴安法院带您学法(子女抚养篇)

发布时间:2020-03-04 17:06:31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10周年即将来临,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市妇联联合推出维权与爱同行的普法活动,战“疫”的特殊时期,兴安法院为您提供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子女抚养篇

Q:疫情防控期间,夫或妻一方要求探望子女,如何处理?

A: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因疫情防控期间,受各地管控政策的影响,导致可能无法与子女会面或短期居住,双方可进行协商暂时变更探视方式,如打电话,视频通话等。如果一方强行要求行使探视权,因疫情原因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同子女会面可能会增加子女被感染的几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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