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3.8"维权周——让维权与爱同行】战“疫”特殊时期,兴安法院带您学法(劳动法篇)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2:38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10周年即将来临,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市妇联联合推出维权与爱同行的普法活动,战“疫”的特殊时期,兴安法院为您提供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劳动法篇

在现今社会,秉承着男女平等的精神,妇女也能顶起半边天,因此,女性在工作中也时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今天我们结合疫情时期会遇到的问题给大家进行解答。

Q:在疫情期间,如果女性职工患有新冠肺炎或者处于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A: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在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如何处理?

A: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疫情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因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案例:

梁某于2009年11月18日进入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5月梁某发病确认为足细胞病,2011年3月,餐饮公司以其已经将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为由通知梁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餐饮公司做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餐饮公司向梁某支付病假工资等。餐饮公司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2)宁民终字第37号

案件评议: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相比较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法律的手段解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