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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区法院四个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发布时间:2013-08-22 10:04:24




 一是坚持主动报告工作。我院始终坚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对于重大执法活动和审判大案要案都坚持专题报告、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法院形成的有关文件、报告、信息等报送给区人大,涉及干部任免、法院重大改革新措施均征求人大常委会意见,使法院工作始终处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二是坚持接受人大工作检查。我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折不扣予以改进,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调研指导一次,三年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案件160件,其中人大代表参加案件旁听70余件,向法院反馈意见20余条,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将法院工作置于人大代表监督之下。



三是坚持认真落实和办理人大交办信访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人大、政协交办信访件制度》,规定对交办的每个案件都迅速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和布置,由院长牵头,主管院长、庭室负责人和办案人共同向人大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在人大的指导与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三年来共办理交办案件12件,均得到妥善处理。



四是坚持与人大代表联络沟通。我院制定了《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意见》,该制度曾被市人大常委会转发。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指定一名干警直接负责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监督意见,拓宽联络渠道,基本解决了过去联系不通畅、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近三年来,我院保持与人大代表电话及网上联系360余次、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100余件次,有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地区的社会稳定。

责任编辑:郑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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