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海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那伯娥、邢涛、宋凤芝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告石海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那伯娥、邢涛、宋凤芝执行款人民币299,029.2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7.57元由被告石海刚承担”本院经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