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郝坤、张凤春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是“被告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郝坤、张凤春欠款人民币68,6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7.75元由被告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经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工农区有12户房产均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续查封被执行人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鹤岗市工农区12户房产,经查鹤岗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有到期债权124,649.42元,因政府没有向其支付这笔款项,所以账面上有这笔欠账无资金给付。本院依法终结(2019)黑04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但你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待你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