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坤、张凤春申请执行鹤岗市金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31 14:09:05
鹤岗市金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郝坤、张凤春执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黑0405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在本院限期内既未向申请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05执205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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