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姜华春与被执行人王丽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姜华春的执行申请,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丽君名下坐落于鹤岗市兴安区锦绣家园B11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姜华春名下。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因本院未能联系到你,亦未查找到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黑0405执490号之二结案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